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解釋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廢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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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上述法律的理解是,如果有85條規定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 請求勞動行政按照法律規定責令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報酬 。
2、2、但是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不是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前提條件 。
3、3、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直接按照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保障自己的權利 。
4、具體的就是勞動者先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是起訴的必經程序),在由仲裁結果后,如果勞動者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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