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 第幾條規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 社會保險法 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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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
2、具體條款如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 , 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
4、“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
5、“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避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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