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怎樣辦理變通監護人

變更監護人的程序主要有:
(一)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 , 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 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 , 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 。
(二)申請變更監護人 。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 , 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 , 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
(三)法官裁判變更 。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裁判 。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人們怎樣辦理變通監護人】(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