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是什么】(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 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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