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到第十九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
【夫妻之間離婚財產如何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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