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00條規定了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情形: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情形是什么】(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依據】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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