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內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是什么內容】(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 五一廉政提醒短信
- 合同無效撤銷的法律后果
- 什么是勞動
- 聘任書算勞動合同嗎
- 什么是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 勞動法工傷認定等級一共有多少級
- 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的聲明有效嗎
- 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有哪些
- 確定勞動關系需要什么材料
- 商品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