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違公平原則之虞的風險
(二)免責條款風險
(三)格式條款無效的風險
(四)特別條款的效力優于格式合同條款效力的風險
(五)對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釋風險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
【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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