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應根據《新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二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何時轉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 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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