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端州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政策全文


肇慶市端州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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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端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端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 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和使用,健全退出機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81號令)等規定 , 結合實際 , 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端州城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以下簡稱公租房保障)的申請、審核和分配及其相關管理適用本細則 。
端州城區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實物配租保障和發放租賃補貼 。
第三條 端州城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和審批實行統一管理,公租房后續監管按房源隸屬分級負責 。公租房房源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籌集 。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具體負責端州城區公租房保障對象資格審核、房屋配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以及市屬公租房分配后續監管等工作 。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公租房租金標準 , 并結合市場物業行情適時調整 。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租賃補貼資金來源,并將公租房租金收入、維護和管理等相關支出納入預算管理 。
民政部門負責低保家庭、住房困難轉業復退軍人、軍烈屬等困難群體收入情況核實 。
公安部門負責申請對象及家庭成員戶籍、身份資料及擁有機動車輛權屬情況核實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申請對象及家庭成員繳交社會保險費情況核實 。
稅務部門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及家庭成員納稅情況并提供納稅證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及家庭成員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工商登記及注冊資本金情況 。
第五條 端州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及有關單位開展端州城區公租房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 。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核查申請對象及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財產情況 , 提出核查意見后,并將相關材料報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批,并負責區屬公租房分配后續的監督管理 。
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轄區內公租房保障對象的申請、資格初審等工作,協助市、區公租房分配后續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六條 公租房保障申請對象為具有端州城區戶籍的中等偏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端州城區戶籍復退軍人、軍烈屬、穩定就業環衛工人的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 。
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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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額 , 其面積納入申請對象自有產權住房面積核定范圍:1、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2、已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住房;3、通過繼承方式取得但未辦理繼承手續應繼承份額的住房;4、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5、其他實際取得的住房 。
 ?。ǘ┘彝ト司芍涫杖牒圖彝ト司什恢檔陀謔姓嫉謀曜?。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無機動車輛,摩托車和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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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住房保障購房優惠政策,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因重大疾病轉讓住房后再次造成家庭住房困難的;2、離異后未獲得住房的一方;3、房改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積未達到住房保障標準 。
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 , 端州城區住房保障申請對象和具體準入條件由市政府每年公布后執行 。
第七條 申請公租房保障,原則上以家庭名義提出申請 。申請家庭應當推薦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共同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 。
第八條 端州城區戶籍的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遞交申請材料,非端州城區戶籍的申請人向其在端州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會申請 , 由居(村)委會接收并初步形式審查 。
第九條 申請公租房應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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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杖脛っ鰨ㄐ戮鴕滴薹恐骯っ飩唬?nbsp;, 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提供證明;從事其它生產經營的 , 由稅務部門提供納稅證明;兼職收入等勞動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根據其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核定,有勞動能力而不按要求進行求職、失業登記,或雖進行了登記,但無正當理由3次不接受就業服務介紹就業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核定提供證明;
 ?。ㄋ模┳》恐っ? ,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產證復印件(農村宅基地土地證、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房產繼承協議等),無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
 ?。ㄎ澹┘彝プ什甌ū恚?家庭資產申報包括房產、車輛、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自我評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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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租房需要提交具體材料要求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每年公布的公租房受理通告為準 。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對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任;按本細則規定由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或提供的證明材料,其真實性由相關單位或個人負責任,
第十條 公租房保障審核實行“三審二公示”制度 。
 ?。ㄒ唬┦芾?。居(村)委會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資料錄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統 。街道辦事處會同居(村)委會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并將通過初審的申請人相關情況在戶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居(村)委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日 。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居(村)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實名舉報,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 。經初審不通過或公示異議成立的,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統提交初審意見 , 并將申請資料報送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
 ?。ǘ┖瞬?。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用查檔取證、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住房、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情況進行核查 。公安、民政、房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工商等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在收到查詢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核查結果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據有關部門核查結果 , 在30個工作日內將通過核查的申請家庭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統提交核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報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核查不通過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ㄈ┥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核查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審核 。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公場所和市住房保障網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20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批準申請人取得公租房輪候資格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或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申請資料退回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由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第三章 實物配租和租賃管理
第十一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分配,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戶籍、住房、收入和財產等情況與申請時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主動向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申報,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 。
在輪候待分配房源期間 ,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申請人相關情況的監督,發現申請人有關情況發生變化的,及時作出處理 。
第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當年房源供應情況 , 制定分配方案,將待配租的房源按保障人群類別、戶型等進行歸類,按申請審核年度、分類編組以現場抽簽或電腦隨機分配方式確定輪候選房、配租順序,由公證機關進行現場公證 。
申請對象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原則上按申請家庭居住人口與面積相對應,單身人士配租單間,2人家庭配租一房一廳,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房一廳 。申請家庭有行動不便的殘疾人或70歲及以上老年人可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公租房的權利 。具體房型分配原則 , 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布分配方案為準 。
第十三條 輪候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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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優先配租對象只能享受一次優先配租機會 。
第十四條 輪候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自愿放棄本次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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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棄配租的申請人,自放棄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 。
第十五條 按照公租房房源隸屬關系,公租房承租人分別與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肇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按租賃合同實施管理 。合同期限為3年 。在簽訂承租合同時應預繳交3個月租金作為承租保證金,承租期滿后不計利息原數退回 。繳交租金應按照先交租金后居住的原則,每月月底前繳交下個月租金 。
第十六條 已承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直管房或單位自管房的申請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后 , 應當在1個月內退回原租住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直管房或單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 , 根據合同約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
第十七條 承租合同期滿,需繼續承租公租房的住戶,應在合同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出租公租房所屬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續約申請,如實申報當前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變動等情況資料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經審核符合繼續租住公租房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所在的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公場所和市住房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期限為20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以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
第十八條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核查申請人有關情況 , 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收回公租房并辦理相關手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報,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終止承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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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具有第十八條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情形之一的 ,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出具《騰退公租房決定書》,承租人應在3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公租房,租金按原合同約定租金數額繳納;暫時無辦法騰退的,可申請續租6個月,續租期間按市場租金計租;續租6個月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按照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
第二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 ,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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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具有第二十條違規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退出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按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
第四章 租金標準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租房租金分廉租租金、標準租金、成本租金三類,按建筑面積計收 。公租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 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不高于同時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80%水平分層確定,適時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三條 公租房租金實行分類標準 , 不同保障人群適用不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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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游岷徒值臘熘っ韉氖Ф雷》坷鴨彝プ庾」夥?nbsp;, 按廉租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ㄈ┥鮮觶ㄒ唬ǘ┫罟娑ǔ獾募彝ィ?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公租房標準租金計收租金 。
第二十四條 扣除稅費后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屬于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按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公租房發展、維護和管理等相關支出,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 。
第五章 租賃住房補貼
第二十五條 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對象為通過公租房申請資格審核且暫時未分配房源的家庭 。
第二十六條 租賃住房補貼計算公式為:租賃住房補貼=(人均保障住房面積標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補貼系數 。具體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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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彝ト絲詒曜跡?人戶按1.5人計算 , 2—4人戶按實際人數計算,4人戶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計算;
 ?。ㄈ┎固曜跡憾酥莩喬?元/人/月/平方米;
 ?。ㄋ模┎固凳旱捅<彝ゲ固凳?.2,一般家庭補貼系數為1 。
第二十七條 租賃住房補貼按照以下程序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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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昵肴俗允盞酵ㄖ掌?0天內自行到市場尋找合適的房源,并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辦理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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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核查住房補貼發放對象的有關情況,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
第六章 物業管理與維修養護
第二十八條 公租房承租人要與物業管理機構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物業管理服務事宜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單列小區,原則上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主導物業管理,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 也可以實行購買社會服務辦法實施物業管理 。
第二十九條 公租房維修養護分應急維修和常規維修養護 。屬于應急維修范圍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實施;屬常規維修養護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按年度有計劃地安排組織實施 。
因直接影響承租人居住生活或影響居住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如水電設備設施、電梯故障、天面或排污滲漏水、消防設備設施、因自然災害建筑物或其他附屬設施倒塌處理等,屬于應急維修范圍;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及其他附屬設施無特殊情形的,屬于常規維修養護范圍 。
第三十條 公租房屬政府物業 , 其維修養護資金應當由產權所屬政府承擔 , 每年公租房維修所需的支出(包括應急維修資金和常規維修養護資金)納入政府住房基金預算安排 。屬于政府承擔的物業維修養護工程嚴格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
公租房與商品住宅混合小區的物業維修養護,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實施 。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規定的市場租金 , 政府有關部門當年未公布市場租金標準的,則按公租房成本租金計算 。
第三十二條 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端州城區投資建設或配套建設的公租房申請、審核和分配及相關管理 , 參照本細則執行 。
第三十三條 端州區以外的縣(市、區),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的公租房管理和發放租賃補貼標準 , 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細則執行 。
【肇慶市端州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政策全文】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 2014年9月29日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肇慶市端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肇府辦〔2014〕1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