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能否善意取得

關于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 。
所謂贓物是指以偷盜搶奪或者強盜等行為所奪取之物 。民法上之贓物,從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而言,范圍應較刑法上的贓物更為狹窄 。對贓物能否善意取得,理論上有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 。
肯定說認為,既然善意取得制度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作為受讓人來說,并不知道該物為贓物,因此,為了維護受讓人的合法利益,贓物也應適用善意取得 。否定說認為,在社會利益中存在公法利益和私法利益的保護 。公法利益的保護應優于私法利益的保護,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因具體情況不同,贓物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應當適用善意取得 。
【贓物能否善意取得】贓物為金錢或無記名證券的,應允許受讓人取得所有權,這是由于金錢和無記名證券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 。金錢和無記名證券與一般動產不同,在法律性質上,誰持有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論其來源如何,持有人被認為是權利人,應享有金錢和無記名證券有關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