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徒刑的一種,審判機關以判決的形式終身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 , 可以減刑 。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服刑多少年】另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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