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致殘的從定殘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
損害賠償調解的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 。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何時開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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