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視為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認定為格式條款 。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9條 ,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
【怎么識別格式合同條款】《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 該條款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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