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并且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
(2)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妨礙公務罪如何認定】(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有意用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 。
(4)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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