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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管理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促進中小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學生校外托管服務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受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以外為學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務的機構 。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市場監管工作的副秘書長任組長,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市教育局局長任副組長 。成員由市教育、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消防等部門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組織協調、信息匯總報送等工作 。
第四條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成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實行屬地管理 。
鄉鎮、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調查摸底,向旗縣區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基礎信息;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屬旗縣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
第五條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學校配合鄉鎮、街道辦事處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調查摸底,并督促學校引導學生和家長選擇經公示符合條件的托管機構,同時做好學生衛生防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房屋質量安全、燃氣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 。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衛生防控工作 。
【附詳情 呼和浩特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政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食品安全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教育部門制定《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示范文本,供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與托管學生監護人參考使用 。
公安部門負責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身份核查,負責檢查、指導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做好內部安全防范工作 。
消防部門負責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
第六條申報設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從業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明(衛健部門核查),掌握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市場監管、衛健部門核查),有精神疾患、吸毒史及暴力犯罪、猥褻兒童等犯罪記錄的人員不得從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經營活動(公安部門核查) 。
(二)設置場所在三層及以下,不含地下室 。經營場所內設有水沖式衛生間(市場監管部門核查) 。配備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經營者能夠熟練操作(消防部門核查) 。
(三)廚房獨立設置,有上下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衛健部門核查) 。廚房地面、墻壁、頂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滲水、易清潔的材料,有抽油煙設備,門窗有防蠅設施(市場監管部門核查) 。
(四)午休場所獨立設置,不得與托管學生以外的人員混居,設紫外線消毒燈 。保證1人1床,床鋪不得高于兩層,不得設置通鋪、地鋪,床與床之間有適當間隔,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于25平方米(市場監管部門核查) 。
(五)配備有正常運轉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冷藏冷凍和食品留樣設施,用于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標識明顯,并有存放廢棄物的帶蓋垃圾桶(市場監管部門核查) 。
(六)實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 。食品必須當餐加工,烹飪后的食品應當在2小時內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嚴禁提供未經燒熟煮透的食品(市場監管部門核查) 。
(七)落實食品留樣制度 。每餐取各種食品成品不少于150克的樣品,留置于專用設備中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以備查驗(市場監管部門核查) 。
第七條申請設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營者在每學期開學前40日向屬地旗縣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表、經營者身份證明及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協議 。
(二)旗縣區人民政府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送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后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報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成員單位在收到申請信息5個工作日內未回復的,視為符合條件 。
(三)旗縣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各成員單位的意見,提請領導小組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 。對符合要求的,向申請者發放《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信息公示卡》,由旗縣區教育部門在開學15日前,在所屬旗縣區政府網站和各中小學門前顯著位置公示符合條件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基本信息(包括名稱、經營者、地址、聯系電話),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天 。
(四)旗縣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公示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本轄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報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者、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向旗縣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告知各成員單位 。
第八條經公示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一年內未受到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行政處罰或兩次(含兩次)以上責令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符合條件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并予以公示,成員單位不再進行審核 。
第九條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與托管學生監護人簽訂《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明確托管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 。
(二)在服務場所公示收費標準 。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學生監護人,按照托管協議約定退還剩余期限費用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向屬地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并說明退還托管費用等情況 。
(三)安排專人負責托管學生的接送工作,預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護托管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發現學生生病、受傷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救助并通知學生監護人和所在學校 。
(四)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并將學生名冊以及專門接送學生的工作人員身份證明提交學生所在學校 。
(五)加強對托管學生的管理,禁止托管學生在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經營場所及周邊喧鬧擾民,負責處理引發的鄰里糾紛 。
(六)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關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發生食源性疾病、傳染病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并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學校 。
(七)《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
第十條學校應當宣傳、引導家長選擇經公示符合條件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托管學生,并在開學后1個月內統計本校學生托管情況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在地鄉鎮或者街道辦事處 。
第十一條各旗縣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組織各成員單位,免費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者進行食品安全、衛生防疫、消防安全等知識培訓,每學期至少一次 。
第十二條各旗縣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后10-15個工作日內,組織成員單位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全覆蓋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相應的成員單位責令整改 。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成員單位對全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
第十三條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實行監管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制度,各成員單位在依法查處安全隱患突出、不配合監管等問題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時,應當及時將發現的問題以及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責令整改信息告知屬地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其他成員單位,形成監管合力 。
第十四條各旗縣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在每學期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本部門本學期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開展監督檢查情況報至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
第十五條學校在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設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不得在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兼職,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提供生源和經營便利 。
第十六條鼓勵社會力量監督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經營活動 。市、旗縣區有關職能部門對群眾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置,并將處置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
第十七條市、旗縣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鄉鎮、街道辦事處,各學校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加強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對存在不作為、亂作為以及推諉扯皮行為的,由有權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學生“小飯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呼政辦發〔2018〕79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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