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優先購買權規定是什么】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為《公司法》第72條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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