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并且對于沒簽訂勞動合同的這一年,公司需要支付雙倍薪酬,也就是要多支付11個月工資 。不過,員工對于未簽訂合同的仲裁有效期也是1年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一年內沒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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