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 , 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 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一條
【誰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撤銷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 , 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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