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有期徒刑是否開除公職】凡國家公務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其職務應自然撤銷 , 并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人事部《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可以辭退 。
【法律依據】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 , 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 , 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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