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 , 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 , 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 , 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 , 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 , 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 , 一般不予補償 。
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 , 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 。多年生經濟林木 , 可以移 植的 , 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 , 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 , 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 , 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 , 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 ,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 ,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 ,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 , 征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 , 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 , 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 , 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 , 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 , 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
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 ,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 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 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 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 付給本人外 , 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 , 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 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 , 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 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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