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 ,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
【擔保人承擔哪些責任】關于擔保人的責任《擔保法》中有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條: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 , 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 ,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
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 , 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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