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規定的產檢假計算方法是:
懷孕第1—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以及健康培訓等;懷孕第6—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懷孕第8個月 , 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
法律依據:
【國家法定產檢假有幾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 ,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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