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了人身損害,免責條款能免責嗎?法院這樣判

【造成了人身損害,免責條款能免責嗎?法院這樣判】

造成了人身損害,免責條款能免責嗎?法院這樣判

文章插圖
大家好,很多朋友不了解造成了人身損害 , 免責條款能免責嗎?法院這樣判,下面內容是小動在網上替朋友找到的相關內容 , 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排疑解惑!
_原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以案說法)
【案情】齊某與某文化公司簽訂培訓協議,約定由某文化公司對齊某進行泰拳培訓,除非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在培訓中受傷的后果應由齊某自行承擔 。
課程開始前,某文化公司臨時將原泰拳教練更換為散打教練為齊某授課;課程即將結束時,教練安排齊某與另一名泰拳學員郝某進行摔跤對練,且并未按照規定在旁進行指導保護 。齊某在對練中倒地受傷,起訴請求某文化公司及郝某共同賠償其醫療費等損失 。
審理法院認為 , 培訓協議的免責條款違反了民法典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 應當認定為無效,判決某文化公司賠償齊某醫療費等損失 。
【說法】我國民法典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 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
某文化公司作為專門從事體育運動項目培訓的機構 , 應當盡到對學員的專業指導、安全保障等義務 。體育活動培訓協議有關除非培訓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其不承擔責任的約定 , 將培訓公司承擔責任的情形僅限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屬于“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情形,此約定依法無效 。
某文化公司主張適用民法典規定的自甘風險規則 , 即“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 , 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審理法官表示,作為培訓活動的組織者 , 某文化公司以此進行抗辯不成立 。同時,現有證據不能認定齊某受傷由齊某、郝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致,二人均不承擔責任 。審理法院判決某文化公司賠償齊某醫療費等損失 。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采訪人員張璁整理)
文章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