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期限


土地使用權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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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 , 使用者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續期的 , 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
住宅建設與非住宅建設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
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國家規定 , 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 。使用年限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 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 , 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 , 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 , 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后,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準續期使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 ,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 , 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后,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的 , 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 , 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