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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會獲得賠償 。如果和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持續時間已經過了一年,超過一年的部分就不能夠進行賠償了,因為這個時候會認定為已經簽訂了無定期的勞動合同 。
對于本應獲得二倍工資的工作期間,如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也可能在時效抗辯的情況下失去獲得賠償的機會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沒簽勞動合同一定會賠償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
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 , 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 , 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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