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檢驗、鑒定交通事故


如何檢驗、鑒定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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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檢驗、鑒定交通事故】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 , 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 。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