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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達成和解協議的 , 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58條第1款、第3款 , 該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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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否撤回仲裁申請】 ?。┲儼迷痹謚儼酶冒甘庇興骰呤芑?nbsp;, 循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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