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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管轄法院的確定:
1、級別管轄:由基層法院管轄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2、地域管轄:
原則上,離婚案件,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存在例外情況 ,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 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 ,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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