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馮強二光原因

【通遼馮強二光原因】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以被告人馮強為首的團伙,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以被告人馮強為首的犯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被告人馮強、王保平、劉宏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