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方式,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無效,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恢復履行勞動合同之日的工資及工資的25%的賠償費用 。
第二種方式,如果不愿意再在單位工作,則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懷孕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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