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單位是否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應根據單位實施走私行為的次數、頻度、持續時間、單位進行合法經營的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
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
【法律依據】
【不以單位犯罪處罰的情況有哪些】《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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