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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需要約定用途:
(一)我國合同法相關條款中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也就是說,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 , 但不是必備條款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二)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作用:1、出借人可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 , 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這對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
2、借款人如果虛構借款用途或者隱瞞借款用途而騙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 , 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
【法律依據】
【個人借款用約定用途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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