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意定監護是指具有監護權的監護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行為,而訂立遺囑的時候,是可以設定意定監護的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
【遺囑可以設定意定監護嗎】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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