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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用途不合法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
借款的用途不合法也可以認定為無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的用途不合法要如何處理】(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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