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怎么處罰

機動車駕駛人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一次記1分,可以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
【法律依據】
【未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怎么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