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撤銷 。已經到達了的 , 符合撤銷條件的也可以撤回 。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8條 , 要約可以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
【發出要約后如何撤回】《合同法》第19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 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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