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兩種情況: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該階段補充偵查的方式有兩種 。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 , 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 , 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 , 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 , 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 , 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 也可以自行偵查 。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 , 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 , 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補充偵查什么程序】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 , 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 ,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 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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