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總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 , 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 , 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
【法律第幾條是侵犯人物肖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 , 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 恢復名譽 , 消除影響 , 賠禮道歉 , 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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