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免責事由: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 。
【車輛高空墜物免責有哪些事由】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
3、不可抗力 。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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