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雙方主體為一般主體,標的一般為動產的定作物,訂立的形式無要求;而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發包人和承包人均為特殊主體,標的一般為不動產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內容面窄但是專業性強 。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 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
【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 , 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 。在承攬人為數人時 , 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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