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釋四可否適用】公司法解釋四適用,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三條 ,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
- 畢業留言
- 上午十點四十八是什么時辰出生
- 四川警察學院收文科生嗎
- 省考公務員筆試之后多久面試
- 九江至社旗多少公里
- 快遞上的簽單對快遞公司什么用
- 長沙公積金提取資料有哪些
- 四個字獨特好聽昵稱
- 關于花草樹木的四字成語急急
- 眾所周知英語四種表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