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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 數額較大的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信用卡詐騙罪主體有哪些】(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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