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 。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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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壇謝蛟胨玫牟撇?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ㄎ澹┢淥Φ憊楣餐械牟撇?。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夫妻離婚怎么分割住房公積金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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