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建設工程質量糾紛 , 處理如下:
1、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如何處理】(1)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
(2)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 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 , 應予支持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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