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并不一定要在立案之后 。在公安機關還沒有正式立案之前 , 也可以傳喚相關人員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畢竟公安機關也需要進行過初步的調查之后才決定是否立案的 。傳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的進行 , 傳喚時必須統一使用傳喚證,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口頭傳喚 。
【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中傳喚是否在立案之后】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 , 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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