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自帶酒水服務費的問題

【關于自帶酒水服務費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
酒店及餐廳設置的“謝絕顧客自帶酒水”告示,應該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格式條款”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去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 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