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要什么手續

【復婚要什么手續】復婚手續如下:
(一)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
(二)填寫聲明書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
(三)簽名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
(四)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 , 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后,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
(五)復婚登記證 。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