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年休假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年休假法律條文


關于年休假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年休假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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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
2、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 , 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
3、對職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
4、該《條例》第7條又規定 ,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 , 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由勞動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5、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工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職工名冊、工資表 , 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妥善保管涉及職工工作年限方面的原始憑證 。
【關于年休假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年休假法律條文】6、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經征求職工本人意見后,用人單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補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
7、 用人單位經征求職工本人意見后,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資收入外,應當按照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額外支付職工相當于其日工資收人2倍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
8、 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解除勞動關系離開單位時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 , 用人單位可以將職工的勞動合同順延至職工休完年休假,待職工休完年休假后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 。
9、 職工在不同單位之間不得重復享受年休假待遇 。
10、用人單位在終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 , 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中載明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情況,并將一份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存入職工檔案 。
11、 經依法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但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科學合理地確定職工的勞動報酬 。
12、實行年薪制的人員可以由用人單位依法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
13、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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