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身份證是什么業務】戶籍業務
持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條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
第七條規定: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
第十一條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 , 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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